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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市发布《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的若干措施》

发布时间:2024-06-11

近日,我市发布《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的若干措施》(以下简称《若干措施》)。在6月7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《若干措施》吹风会上,市科技局局长朱玉兵介绍了《若干措施》的主要内容和特色。

近年来,市科技局将提高成果转化能力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任务,加强政策创新,强化政策落实和服务,完善市场化技术转移体系,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,精准解开成果转化“细绳子”,推动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显著成效。2023年全市技术合同成交额创历史新高,达到1957.4亿元,实现四年翻番,占GDP比重位居全国第三;高校成果转化跃上新台阶,2023年全市高校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26.9亿元,较上年度增长58.4%,成交额亿元以上的高校达到8家,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加速落地转化,仅在天开园落地创办企业就达到373家。

此次出台的《若干措施》从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、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、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、深入推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、优化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、盘活存量专利、加强绩效激励和容错免责7个方面,提出了18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举措。其主要内容和特色可以归纳为5个方面:

实行职务科技成果全流程单列管理。针对过去将科技成果视同一般国有资产进行管理、不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弊端,构建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。成果转化前,可以不确认成果的价值;成果转化时,由单位自主选择“协议定价+公示”、技术交易市场挂牌、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价格。优化成果转化后国有资产管理,转化后形成国有资产的转让、划转、退出等事项的处置,区别于一般的国有资产管理方式,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审批与备案,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。通过这种全流程的科技成果单列管理,构建更有利于成果转化的制度环境。

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。在全面落实成果转化权益改革的基础上,进一步深化权属改革,使科研人员能够分享科技成果产权,充分调动他们开展成果转化的积极性、主动性。明确可以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全部所有权、部分所有权或10年以上长期使用权。高校可以根据成果转化需要,将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或科技成果所有权,转由大学科技园运营公司、新型研发机构、技术转移中心、资产管理公司等持有或管理运营,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更便捷、更专业的服务。

深入推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。支持科研事业单位和科研人员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作价入股,可以采用先入股再分股权,或先分割所有权再入股等多种方式开展科技成果作价入股,并及时编制操作指引,便于各单位操作实施。支持具有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作价入股。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是领导干部的,正职领导可以获得现金奖励;其他人员可以获得现金、股权奖励,股权激励不视同经商办企业。

优化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。鼓励科研事业单位积极探索横向结余经费出资成果转化的方式,解决成果转化资金不足的问题。明确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。支持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与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相结合,采取技术入股+现金入股的方式开展成果转化。

加强绩效激励和容错免责。明确成果转化现金奖励“双不受限”,即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予以单列,但不受年人均收入调控线和年收入增幅限制。强化成果转化绩效运用,把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作为核心要求,纳入科研事业单位创新能力评价和科技人员职称评聘的重要内容。实行成果转化容错免责。落实“三个区分开来”要求,建立相关制度,流程合规、履行勤勉尽责义务、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,免除单位领导科技成果转化的决策责任;对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使用、处置和收益中出现的过错,以纠正为主。